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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涉案车辆强制报废的公告
发布日期:2024-06-11 06:25
来源:阳泉日报

 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,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,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在日常的交通管理工作中,对一批交通违法车辆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。其中,因部分车辆所有人、驾驶人长期未接受处理或无法提供车辆合法手续,无法联系当事人等情况,导致车辆长期积压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一百零七条、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三十一条、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道路交通涉案车辆基本信息进行公告。请车辆所有人、机动车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接受处理,逾期未接受处理的,该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作废,并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缴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报废处理,报废残值依法上缴财政部门。

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

2024年6月11日

(编辑:王宁 韩璐 责任编辑:白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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